民法典基础知识(十四)2025年6月21日
导语: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民法典》第38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对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无论是房屋发生所有权变更还是被设定了抵押权等他物权,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占有质押财产为要件,这是质权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民法典》第425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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