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女子横穿马路被车撞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怎么赔偿
2023年11月,麻柳镇的肖某在横过道路时与周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后被麻柳镇救护车送往镇卫生院治疗,后转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颈椎骨折。在县人民医院治疗共36天后出院,出院后多次在县人民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复查治疗。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肖某委托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后续诊疗项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司机周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后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与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72938.89元。
2025年5月,毛坝法庭审理认为:周某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各项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在本案中,肖某的损失应当先在周某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应当根据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予以分担。此次事故中,周某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0%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即承担10%责任。因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险,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数额过高,法院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承担方式及各自承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24,871.20元、护理费10,516.50元、残疾赔偿金93,6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6.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156,246.69元;同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应赔付14,314.70元,上述两项赔付金额共计170,561.39元。
扣除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8,000元、周某为其垫付的24,679.40元,财险公司应当向肖某赔付137,881.99元,向周某赔付24,679.40元。
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肖某赔付137,881.99元,向周某赔付垫付费用共计24,679.40元。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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